法律制度的变化往往会带来婚姻乃至整个家庭关系的变革,尤其在二十世纪中国围绕纳妾展开的讨论以及妾的命运变化中格外明显。纳妾这一行为在中国有着悠久而复杂的历史股票配资技巧和方法,曾是婚姻制度中根深蒂固的一部分,而它的解体也经历了相对复杂的过程。
在《法庭上的妇女》一书中,作者陈美凤遍翻相关的581件司法档案,在书中引用大量案例,还原了妾在近代中国的“变形记”:从清代被买卖的财产,到民国借“重婚罪”反控家主的原告。书中那些言辞激烈的诉状,揭示了一个撕裂的真相:当法律宣称“一夫一妻”时,妾制仍在民间野蛮生长;名义上废除妾制,实际却以“家属”名义延续其依附状态。书中关于妾在实际法律地位被削弱后以合法形式争取自身权益的描述,仍然在启发着今天的我们思考具体如何树立妇女自主意识、争取妇女社会地位和权利。
近日,新京报书评周刊联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邀请本书译者赵珊、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教授杨剑利和本刊记者申璐,围绕《法庭上的妇女》共同探讨:为何被法律贬斥为“非妻非婢”的妾,反而成为最活跃的女性诉讼群体?当家庭伦理与国法激烈冲突时,地方官吏如何扮演调停者?在过往的那些司法故事中,看见困在法律与家庭里的妾,也从“妾之困”重看当代婚姻法的困境。
以下为对谈整理,有删减。
《法庭上的妇女》, [美] 陈美凤 著,赵珊 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2025年2月。
整理|申璐
一夫一妻:
从观念到实践的漫长过渡
申璐:这本书是第一本研究近代中国一夫一妻制与纳妾制的专著。作为一个历史和法学交叉的研究课题,先请两位老师先从各自的专业的角度谈谈,你们最初对这本书感兴趣的点是什么,或者说带着怎么样的问题意识去看这本书的?
赵珊:我最初接触到这本书中的部分内容是在2015年,其中关于国民党民法的婚礼要求的未预后果的研究,被作为一篇单独的文章翻译为中文,发表在论文集《从诉讼档案出发》中。2017年,它的英文版出来之后,我读到了全书,对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我个人的研究方向不是妇女史,而是商业史、商事法律等方面,所以说这本书最开始对于我来说是一种学术研究的榜样。我更看重它的问题意识与逻辑结构,因为在法律史领域来说,做这种较长时段的、关系到立法和司法实践变迁过程的研究不那么容易,而这本书不仅有明确的论点,还非常清晰地理出了一条纳妾制度消亡和妾的权益演进的线索,这些在当时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杨剑利:刚刚赵老师说的我深有同感,这本书讲述了一夫一妻这个制度,从开始确立到司法如何进行实践的整个过程。在晚清民国这样的一个过渡时期,它的情况是怎么样的?以及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婚姻法公布之后,又是怎样的?其实这也是一个过渡时期。我们通常认为它可能是一个革命史完成之后,一下子就一蹴而就的这样一个过程,但实际上我们通过这本书发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点,就是一直到1980年,它都处于过渡期当中。从法律的实践过程来看,当时中国共产党是怎么样处理这个问题的,书里讲到它用了一个实用主义来概括当时我们如何能够更好地把一夫一妻制度落实下来?
民国时期,画家潘玉良的作品,她的作品中人像画占比最高,也最聚焦女性。
它本着一个原则就是社会安定。可见,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和能动性,还有它的适应性。一夫一妻制度的落实正是体现政策灵活性的一个方面,我觉得这也是这本书里面所能够体现出来的。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从它的制定到实行,它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是经过了这样一个适应、探索、落实的过程,最后找到一个更加妥帖的、适合的解决方式。
法庭上的妾:如何在终止纳妾的同时
保护为妾的女子
申璐:这本书的脉络大致可以分为清末及民国早期、民国中期国民党的相关立法实践以及民国晚期至新中国成立初年共产党在这方面的法律实践。这个过程中,法律对“妾”的定义经历了从半婚结合到通奸再到重婚的转变。请两位老师分别谈谈,这一过程中法律条文的演变思路大致是怎样的?背后反映了哪些政治、社会和文化因素的推动或制约?
赵珊:如果用经纬来比喻,本书的经线是时间线索,从清末、到民国早期、再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根据地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
本书的纬线是它所处理的两大具体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在这个长时段里,法律如何来处理纳妾行为。第二个问题是法律如何来对待为妾的女子,这关系到她们的切身利益。作者认为,从民国早期开始,立法者的基本态度是纳妾行为要受到抵制,不论纳妾行为应当如何被惩处,为妾的女子应该得到保护,这关系到她们是否能自由地解除这段关系,是否能够获得一些经济上的扶养和帮助?
这本书中串联起经纬线的核心理论问题是一夫一妻制的内涵与确立过程。由于儒家价值观认可纳妾在繁衍子嗣等方面的作用,所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不会惩处纳妾行为,比如明律规定男子年四十以上无子可纳妾,基本等于明确允许纳妾。而且传统中国的法律还会把为妾的女性限制到其所维系的伦理框架结构中,比如惩罚妻妾失序。妻妾失序,就是以妾为妻或者以妻为妾,这也就意味着妻和妾之间具有非常严苛的等级结构,二者身份地位有不能逾越的界限,妾是要把妻当作主人来对待和侍奉的。
到了清末和民国,我们开始从西方引进学习一些新的观念,一夫一妻制就是其中的代表。那么,法律如何来回应一夫一妻制的要求呢?毕竟当时社会中还有太多为妾的女子,也有太多已经纳妾、正在纳妾或想要纳妾的男子和家庭。面对这样的社会背景,法律应当如何去处理这个问题?民国早期的法学家们采取了一种可以称之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法律解释方法,声称纳妾不是婚姻,一夫一妻制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既然纳妾不是婚姻,也就没有破坏一夫一妻制。这样的解释导致民国早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混乱。当妾成了纠纷的当事人,如何处理她和男性家长之间的这层关系就变得很棘手。
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舆论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整个社会对一夫一妻制的讨论也越来越多,立法者没有办法再无视这件事情,最终在刑事法律上把它作为通奸来处理。大家可能不清楚,以通奸处理纳妾和作为重婚来处理纳妾都是将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它们在实践中有什么样的区别?因为从法律上来讲,对于通奸行为,只有受害者能够提起诉讼,在纳妾的情况下只有妻子是受害者,也就是只有妻子提起诉讼才能惩处纳妾行为。而重婚被认为是一种侵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论是爱管闲事的邻居、政府、妻子甚至父母等,都可以提起重婚的指控。
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根据地时期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理念,就是坚定认为纳妾就是一种多妻制,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是一种事实婚姻,也坚定地把它当作重婚来处理。
杨剑利:我觉得首先关于妾这样的一个角色的存在,本身是一个伦理的问题。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当中,为什么要允许有妾的存在,它设立了这样的一个角色,它承担了很多的功能,其实它主要还是为了儒家整个政教体系稳定的发展。因为儒家社会的体系是政教家族和整个皇权家族统一起来的。比如说,我们讨论中国古代的性别关系,一定是要在儒家伦理的背景下去讨论的,才能看得出中国的性别关系的特别之处,这是儒家中国古代的性别关系和西方近代以来所提倡的女权主义最大的区别。因为我们的性别关系是在维护一个家族,政教合一这样一个体系基础之上的,所以近代以来,中国的妇女解放一定是和国家的解放要连在一起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美国学者提出的gender(性别),用这样一个性别的权利关系来解释儒家文化的性别关系,这是完全行不通的。所以西方理论遇到中国的适应性,它还有一个鉴别的问题。中国人为什么到了晚清和民国一直在讲这个问题,他是说在分析妾这样的一个角色,在家庭当中,还有在社会当中,它的这样一个敏感性,包括妾自身的,其实我们站到旁观者的角度,都认为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
为什么呢?中国人自己讨论这个问题都是带有抨击的,第一是抨击当时的制度,第二是同情女性。大多数的经典小说,比如《红楼梦》是特别有代表性的,《红楼梦》中有赵姨娘、周姨娘,其实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在当时是带着很大的同情的角度,去观察这个妾的身份的。所以妾的存在当然首先是歧视妇女没有地位的一个代表。但是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其实始终没有进入到法律的这样的一个行业来。刚刚赵珊老师也讲到了,比如说夫、妻还有妾,是一个序列关系,是用阶梯理论去分析的,伦理关系我自己认为它不是那种完全的等级关系,它更适合用于阶梯的这样的一种关系。大清律例非常明确地规定,犯同样的罪,比如说刑事的犯罪,对于丈夫、妻子,还有妾的处置方法是完全不同的。
在身份上来讲,夫和妻对外享有一致身份。我们举一个例子,皇后的身份为什么那么尊贵?因为她是皇帝的正妻,所以她在社会身份上和夫是统一的,享有共同的社会身份。但是在家庭序列内部,它又有一个序列关系。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清宫戏里经常会演到,到了后宫皇帝能够管皇后,这是一个序列的关系,存在家长和附属的这种关系。皇后是附属的,因为她的社会身份是皇帝给她的,哪一天她被皇帝休妻了,她的社会身份就不在了,所以这个又决定了她在家内的社会身份的附属性。
通常来说,“三从”可能是对妇女不公平的,但我自己认为“三从”实际上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来保护妇女的权益。因为在尊卑的关系之下,女性没有经济的权利,没有受教育的权利,你如何去获得一些权利呢?其实我觉得某种程度上是“三从”给了你能够享有这些权利的可能。所以要分开来谈“三从”和“四德”,在理解妾的这样一个存在的时候。
最后再谈一谈戊戌变法,我好几年前看了一个资料,讲的是 20 世纪20 年代的时候,正好是提倡自由离婚和自由结婚,废除妾的辛亥革命以后,提倡社会新风尚,要废除纳妾。当时京报的主编邵力子,他有一个好朋友,有一天他和邵力子两个人正在闲聊,突然接到一个消息,他家里妾跑了,他特别生气,急急忙忙赶回去,把他的正妻给暴打了一顿。他说让你管好我的妾,你为什么没给看住让她给跑了?这个例子我看了以后觉得特别好玩,一个人高唱了维新,高唱了妇女解放,要废除纳妾,但对自己又是另外一回事。所以整治妾的存在,它本质上是什么呢?我认为首先是父权的,其次是男权的。
申璐:谢谢杨老师给我们分享这样的一个社会背景。这本书在民国早期那部分的时候,它会频繁地提到“社会成本”这样一个问题。接下来我们可以具体再聊聊,在庭审中,法官在处理涉及妾的纠纷时,会如何在法律条文与传统家庭伦理观念之间进行权衡?这种权衡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体现了当时法律实践中的哪些特点?
赵珊:针对这个问题,书中有一个特别好的例子。它讲到民国后期,也就是1938年的时候,关于妾脱离关系之后的经济扶养问题发生了一个重要的转变。民国早期的时候,法律将家长和妾之间的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双方如果想脱离关系,不论是家长想抛弃妾还是妾自己想离开,都需要给出正当理由。比如说妾在家庭中受到虐待,或者家长认为妾有犯奸情事等。这时妾如果想索要经济扶养,是基于她在这个家庭里受到的痛苦应该得到赔偿的逻辑。
到了国民政府时期,法律对于脱离关系和之后的经济扶养问题,取消了契约的要求,对于妾获得经济扶养的条件开始放松,基本上妾只要想离开,都会判给她一定的财产或者在未来多少年内都能获得男方提供的赡养费。
画家潘玉良作品。
1938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委员会召开了一个会议讨论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薛健人认为这样的法律纵容了妾,导致许多为妾的女子动不动就以离开威胁男子,要求获得一大笔钱或者分得男方的财产。司法委员会的委员长董康甚至认为正因为这样的法律,导致很多男子受到了诡计多端的妾的伤害。最终司法委员会决议收紧妾获得经济扶养的相关规定,逐渐回到了民国早期的赔偿逻辑,也就是妾想要从男子那里获得钱财,需要提供理由证明其应该获得经济赡养。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立法者与司法者在考量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肯定会掺杂着一些对社会现实、社会问题甚至是某些群体既得利益的考量。
这也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在中国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不论是在当时的法庭上还是社会中,正是传统观念与现代理念这两者的冲突才产生了能够呈现到我们面前的很多纠纷。
画家潘玉良作品。
申璐:谢谢赵老师分享,这其实也引发了我的一个好奇,为什么在这样的一个婚姻关系中,或者在这本书中呈现的,相比正妻,妾似乎是那个会更善于利用这样的话题去维护权益的角色?
杨剑利: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当时民国时期提倡妇女权利,这些女性主义者所讲的,引起了人们当时的同情和共鸣。这也让我想到了《弱者的武器》这本书,特别适合我们去谈这个问题。为什么妾相比于正妻能够把法律、法条还有规定更加灵活地应用,其实这也说明了一种“弱者”的生存艺术。妾本身为什么能成为妾呢?我们看了很多的档案资料,她作为个体,尤其是来自家庭的限制,是很大的原因。这就导致了妾在她的家庭当中,她一定要把自己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关于妾提出离婚这个问题,当时法律的处理,基本上,一是其所站的角度是保护女性的权益,二是尊重情感,有点像现代强调自然,我们要离婚的时候,大家就说感情破裂了,这是最直接的,也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妾身上没有背负更多的伦理的包袱,因为伦理本身没有给她那么大的权利,所以当解除这种关系的时候,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她也没有背负那么大的负担,这样就相当于给了妾一个机会。
作为妾肯定是弱者,在一夫一妻制度之下,她如何去更大化地争取自己的生存权益,也让我们看到了采取这样的一种手段和方式的这些妾,作为女性的聪明和智慧,她对当时的规则和制度,尤其是规则特别了解,才能够提出这样的诉求。
她提出这个诉求背后是什么样的动力,这也是一个挺有意思的问题。举个例子,秦可卿去世之前给王熙凤托了一个梦,告诉她应该多置办点坟地,还有田产,将来家败落了之后,家族里的人还可以赖此生存。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秦可卿对当时清代的制度是非常了解的,至少她对于田产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是特别了解的,所以她才能给王熙凤提出这样一个建议,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中国古代社会,其实有聪明、有智慧、有才干的女性比比皆是,只不过,她们生活在了这样一种伦理法则和制度之下。从这个角度上,可以谈到制度解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近代以来,我们谈关于中国人的解放,你的制度和你的实践是一定要分开的,你如何去赢得实际上的更大的权力,只有在制度上首先肯定了你有这样的权利,你才能进一步地往下走,否则一切都免谈。
从制度层面的与实践层面
重思性别议题
申璐:接下来这个问题还是抛给杨老师。我们谈了很多这种法律观念上的一些变化,想请您谈谈比如说当时的这种社会的舆论,给了法律变革怎样的一种压力,比如说当时媒体的一些讨论,它是如何倒过来去推动我们法条不断向前变化的?
杨剑利:的确,法律确定了一夫一妻制,实际上社会舆论在里面起了非常大的助力。一般来说,一夫一妻作为一个制度,法律条文能够落实下来,前面要有一大段铺垫的过程,最后形成这样的一种文化。
一夫一妻制潜在包括哪几个前提呢?第一是男女平等。第二是关于女性的权利,是否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一夫一妻制作为制度,所包含的前提。
在这项制度真正确立之前,中国近代以来的社会讨论的其实主要是两个问题。第一是从男女有别走向男女无别。所谓男女有别,像三从四德这些都是,妾的存在其实也是一个非常深刻的、具象的男女有别的体现。什么叫无别呢?其实是男女平等的另外一种说法。尽管所谓的平等,直到今天都仍然是很难处理的问题。
这个讨论的一个高峰期是在五四时期,讨论关于确立男女平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问题。当时主要是从哪一个方面进行入手的?是从自由离婚开始的。为什么当时五四讨论自由离婚和自由结婚这个问题,它为什么具有那么大的意义呢?其实在当时也分两派,有一派是提倡自由离婚,但是又有一个限度。如何去重新给妇女的道德进行定位的问题,包括如何重新评价一个人。五四的这些知识分子都提倡自由离婚,但是他们认为要有个限度,胡适是当时最接近科学意义上的自由离婚的,不要讲什么条件。我们今天讲的以情感破裂,不能在一起生活为理由,就可以判决自由离婚,但是在当时还有一批说提倡自由离婚,但是自由离婚之后,你首先得考虑女性,因为你工作能力有限,你能不能生活的问题,所以也不能一下子那样激进。
从五四之后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民国大多数的媒体,到30年代还在讨论自由恋爱和自由离婚的问题,一定要确立自由离婚和自由恋爱,还有自由结婚的合法性的存在。核心的问题是个人,其实自由离婚和自由恋爱主要的是一个核心的问题,个人的自主权利,你不管是男性和女性,都是要从宗法的禁锢之下解放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的、自由的人。
像我们今天还能碰到许多形形色色的家庭问题,实际上,我们今天的问题与当时五四讨论的问题是密切相关的,是一个延续性的讨论。正是因为五四当时的法律制度有了奠定,才又有了后续的一些问题。
申璐:最后我们也许可以再聊聊,在当代社会,虽然纳妾现象已不复存在,但历史上围绕妾的法律问题所反映出的性别不平等、家庭关系矛盾等问题,在现代婚姻法律和社会观念中是否仍有残留?我们可以从历史经验中汲取哪些启示来完善当代婚姻法律制度并实质性地促进性别平等?
赵珊:这本书所讨论的一夫一妻制在近现代中国的确立和纳妾制度如何一步步走向消亡的过程,都在提醒我们,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以及其所连带的婚姻制度的演变,都是平等进程中的一个切片,远非是终点。
就像杨老师反复强调的,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不能混为一谈,有很多事情需要首先在制度和理念层面上把它确定下来,而实践可能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但只有在制度层面和理论层面把这个框架定下来,才会推动整个实践过程的进展。
从这本书可以看到,虽然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的理念早已被接纳,但纳妾制度却并未随着理念的确立而马上消亡,民国早期没有彻底解决纳妾问题,国民政府时期也没有彻底解决纳妾问题,中国共产党从根据地时期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法运动,也一直将废除纳妾列为重点工作。随着一代人的逝去和新一代的成长,一夫一妻制的理念在二十世纪上半叶逐渐渗透到了更年轻一代的头脑之中,虽然过程漫长又曲折,但历史走过的每一步都留下了痕迹,这也提醒我们,这些理念、制度和实践层面的努力,都是性别平等议程中的一个切片,远非终点。
婚姻本身是一种社会制度,必然涉及权力关系。我们现在的家庭还会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男女在工作和家庭责任上的分配问题、经济依附的问题等等,这都是非常现实、非常具体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并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但是平等理念、个体的独立和自主性等理念和制度的大框架需要被认同与建造,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不断地去推进它的进程。如果抛开这本书在学术研究上的价值不谈,那么它也能够通过让我们回望这一段纳妾制度消亡和一夫一妻制确立的历程,体悟到向平等进程迈出的每一步有多么艰辛与不易。
杨剑利:我也特别赞同。涉及到今天的这个问题,其实它又产生出来更多的问题,刚刚谈到的关于五四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其实最主要是一个道德的问题,所以我们觉得我们今天出现了这么多性别上的问题,它不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也不是个权力的问题,我自己认为,现在是一个道德的问题。
在法治社会,今天是一个道德非常宽容的时代,它不是以道德约束,是以法律来约束的。法律和道德相较而言,其实道德远比法律要严苛得多,法律是比较宽泛的,因为它针对的是大多数人。所以对于今天我们出现的这些问题,更多的是男性和女性如何再进一步地认知自己应该具备什么样的道德,自己对自己应该具有什么样的主体性的道德要求的一个问题,以更好地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地处理性别的关系。
赵珊:我们常说法律是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当一些问题进入到法律层面时,也就意味着突破了前面所有的限制了,所以对于个人行为来说,法律约束重要,但自我的道德约束更加重要。
本文经合作方授权刊发。分享嘉宾: 赵珊 、 杨剑利、申璐 ;整理 :申璐;编辑:Lynn;校对: 穆祥桐 。 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欢迎转发至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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